本申请涉及智能驾驶,特别是涉及一种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系统、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超车时,为了提高驾驶安全性,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在夜间或光线较差时还应该变换使用远、近光灯,在白天或光线较好时还应该鸣笛,向其他车辆示意本车即将变道超车。
2、然而,由于安全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以及不愿改变手部动作等原因,大多数驾驶员在超车时至多只开启左转向灯,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或鸣笛,这可能会导致本车道的前车未能及时察觉到本车的超车意图而向左变换车道,或者占用左侧车道的对向来车未能及时察觉到本车的超车意图而加速行驶,进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3、因此,现有技术中机动车超车时存在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思路
1、基于此,提供一种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系统、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以减少机动车超车时的安全隐患。
2、第一方面,提供一种自动鸣笛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3、当识别出驾驶员有超车意图时,检测当前环境亮度;
4、在所述当前环境亮度高于或等于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鸣笛指令,则控制本车每间隔第二预设时长自动鸣笛第三预设时长;
5、在所述当前环境亮度低于所述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指令,则控制所述本车每间隔所述第二预设时长自动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所述第三预设时长。
6、结合第一方面,在第一方面的第一种可实施方式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7、当识别出所述本车处于占道超车工况时,判断所占的超车道前方是否有来车;
8、若是,检测所述来车与所述本车的当前间隔距离;
9、在所述当前环境亮度高于或等于所述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所述当前间隔距离小于第一预设距离且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所述鸣笛指令,则控制所述本车每间隔所述第二预设时长自动鸣笛所述第三预设时长;
10、在所述当前环境亮度低于所述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所述当前间隔距离小于所述第一预设距离且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所述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指令,则控制所述本车每间隔所述第二预设时长自动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所述第三预设时长。
11、结合第一方面,在第一方面的第二种可实施方式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12、当检测到所述本车处于急刹车状态或失控状态时,若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所述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所述鸣笛指令,则控制所述本车持续自动鸣笛,当检测到所述本车稳定后再间隔第四预设时长后停止自动鸣笛。
13、结合第一方面,在第一方面的第三种可实施方式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14、当识别出旁边车道的其他车辆越过所述本车所在的车道的实线且持续第五预设时长时,检测所述其他车辆与所述本车的当前横向距离和当前纵向距离以及所述其他车辆的车头是否在所述本车的车头前方;
15、若所述当前横向距离小于第二预设距离、所述当前纵向距离小于第三预设距离且所述其他车辆的车头在所述本车的车头前方,则控制所述本车每间隔所述第二预设时长自动鸣笛所述第三预设时长。
16、结合第一方面,在第一方面的第四种可实施方式中,所述方法包括:
17、当识别出所述本车即将进入弯道时,检测所述弯道的最大曲率绝对值;
18、在所述最大曲率绝对值大于预设曲率阈值的情况下,当所述本车与所述弯道的弯心相距第四预设距离时若识别出所述驾驶员未在第六预设时长内主动发出鸣笛指令,或当检测到来车发出的鸣笛声音时若识别出驾驶员在所述第六预设时长内未回应所述鸣笛声音,则控制所述本车每间隔所述第二预设时长自动鸣笛所述第三预设时长。
19、结合第一方面,在第一方面的第五种可实施方式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20、当识别出鸣笛对象为行人时,检测当前环境的噪音分贝值;
21、根据所述噪音分贝值和预设系数计算最大分贝值,控制所述本车自动鸣笛并控制鸣笛的分贝值逐渐上升至所述最大分贝值。
22、结合第一方面或第一方面的第一种可实施方式至第二种可实施方式中的任意一项,当检测出所述本车有至少一个车轮越过左侧实线且所述本车开启左转向灯并持续第七预设时长时,识别出所述驾驶员有超车意图;
23、当检测到所述本车从所在的原车道变道至所述原车道左侧的超车道且所述本车与所述原车道上的车辆在横向上存在车身重叠时,识别出所述本车处于占道超车工况;
24、当检测到制动主缸的压力上升速度超过预设上升速度时,识别出所述本车处于急刹车状态,当检测到车辆防滑电子系统和车身稳定电子系统处于激活状态时,识别出所述本车处于失控状态。
25、第二方面,提供了一种自动鸣笛控制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26、环境检测模块,用于当识别出驾驶员有超车意图时,检测当前环境亮度;
27、自动鸣笛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当前环境亮度高于或等于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鸣笛指令,则控制本车每间隔第二预设时长自动鸣笛第三预设时长;
28、所述自动鸣笛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当前环境亮度低于所述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识别出所述驾驶员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指令,则控制所述本车每间隔所述第二预设时长自动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所述第三预设时长。
29、第三方面,提供了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第一方面或第一方面的第一种可实施方式至第六种可实施方式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的步骤。
30、第四方面,提供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第一方面或第一方面的第一种可实施方式至第六种可实施方式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的步骤。
31、上述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系统、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当识别出驾驶员有超车意图时,检测当前环境亮度;在当前环境亮度高于或等于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识别出驾驶员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鸣笛指令,则控制本车每间隔第二预设时长自动鸣笛第三预设时长;在当前环境低于预设亮度阈值的情况下,若识别出驾驶员在第一预设时长内未发出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指令,则控制本车每间隔第二预设时长自动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所述第三预设时长。可见,通过本申请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可以在驾驶员因为安全意识淡薄、不愿改变手部动作或遗忘等原因而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或鸣笛时自动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或鸣笛,使其他车辆能够及时察觉到本车的超车意图,减少机动车超车时的安全隐患。
1.一种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7.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检测出所述本车有至少一个车轮越过左侧实线且所述本车开启左转向灯并持续第七预设时长时,识别出所述驾驶员有超车意图;
8.一种自动鸣笛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9.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的步骤。
10.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鸣笛控制方法的步骤。